6月20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),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活动进行了专门规定。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。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“健全党统一领导、全面覆盖、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”的重要一环,对于全面推进政务处分规范化法治化,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匹配党纪处分、衔接刑事处罚,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。实现监督全覆盖,关键在于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,依法设定权力、规范权力、制约权力、监督权力。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顺应“监察全覆盖”的要求,适用对象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,对政务处分的一般问题、种类、适用、救济、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系统规定。一方面,注重与党内法规的衔接,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有效贯通,形成惩治职务违法行为的合力,吸收了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,形成了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。另一方面,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,进一步细化政务处分制度,明确处分情形、处分权限和程序、处分后果,加强了规范的针对性和操作性,健全惩戒职务违法行为的严密制度链条。
统一处分标准、明确适用情形,引导公职人员依法用权。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是在具体实践中不断探索、总结经验后适时出台的,是科学立法的成果。在此之前,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、适用规则、程序等方面的规定,散见于《公务员法》《法官法》《检察官法》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等法律法规中,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务处分制度效果的发挥。《监察法》颁布实施后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》,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依据。从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的内容来看,该法坚持问题导向,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、处分程序不够规范、处分决定幅度不统一等问题,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,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,以保证政务处分的有效性,更好发挥惩戒作用。值得一提的是,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还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、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,强化日常监督,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,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,在纪法贯通中体现严管厚爱,有利于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、审慎用权,从而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。
强调程序正当、凸显人权保障,提升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水平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重要的价值目标,也是“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”的应有之义。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凸显政务处分的程序正当性,正是高度重视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。
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,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。”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、有效性作为着力点,充分体现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,其有效施行必将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、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、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。